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衔接有序,正常投用、发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国有资金、财政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还款来源为财政投资或国有资金的融资建设(含开发商投资代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公园、广场、绿地及附属设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五)自然资源、交通、水利领域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项目;
(六)其他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及省、市地方标准建设完成,并经“五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其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满后方可移交管护单位。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按照城市管理区域划分进行移交接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领域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范畴项目同时结合专业管理原则进行移交接管。
第六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开展移交接管工作。市政、园林、环卫、城市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为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酌情予以采纳。
建设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邀请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本项目养护管理接收标准和资料移交清单,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并执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管过程中,应按照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的养护管理标准监督建设单位实施。施工过程中涉及移交内容发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条 为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基础设施的环卫清扫保洁、市政、照明设施先行移交,园林设施在质保期满后进行移交接管工作。
第十一条 由于拆迁阻扰、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整移交的工程项目,在确保设施功能正常运行、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进行分标段移交。
第十二条 质保期间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维护管理工作行使监管权,并协调施工单位完成质保期内应负责的工作。养护管理单位应参与对施工单位质保期间养护工作的监管。
质保期满时,符合移交条件的,经养护管理单位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退还施工单位质保金。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或养护管理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按照时限进行整改,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养护管理单位有权自行安排实施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从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养护管理接收标准和移交资料清单向养护管理单位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单位签章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表,养护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接受。
养护管理单位核查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行业标准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移交接管填写的工程移交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建设监交单位、养护管理单位、接收管理监督单位签章和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二)工程名称;移交、建设、竣工验收、质保期时间;工程结构类型、工程质量;
(三)投资规模、质保金;
(四)相关移交材料:工程竣工总平面图、总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地下管网及隐蔽工程资料及竣工图。
第十六条 养护管理单位自城市基础设施移交表签章之日起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养护管理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产权需要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政保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承担的养护管理费用及相关整改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
(一)新建项目。对移交的新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门根据环卫、市政、园林、照明等管护内容,按管护经费定额、管护数量、管护时间(从移交之日起至当年末),核定当年管护费用,及时追加拨付给管护单位;并从次年开始,将每年度管护费用纳入预算,及时拨付给管护单位。
(二)未移交项目。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且未达到基本管护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基本管护条件后进行移交接管。若需追加整改资金,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发改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整改方案安排整改资金给整改实施单位,并按前款要求保障当年及后续管护费用,及时拨付给管护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因延误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满足基本管护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按照移交程序进行移交接管。不满足基本管护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基本管护条件后进行移交接管;若需追加整改资金,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发改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的整改方案安排整改资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进行移交;也可待整改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将项目与整改资金一并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由养护管理单位整改达到管护条件后进行正常管护。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建成区内由开发商投资代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移交市本级养护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及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地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