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已经九月七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9月7日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
执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线索内部移交程序,及时查办行政执法案件,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部门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的涉及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第三条 移交案件线索时,移交部门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交单》,将相关线索及证据移交行政执法支队,并抄告执法监督科。
第四条 行政执法支队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交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相关部门。
(三)对有违法事实但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
第五条 行政执法支队作出处理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线索反馈单》,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给案件线索移交部门及执法监督科。
第六条 交办案件线索的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