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德办发〔2015〕3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时效,现就我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预决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全面公开我局预决算,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一是细化公开内容,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二是推进实现按经济分类公开部门预决算,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决算应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对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批准信息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征地征收、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是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张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全面清理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明确、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大厅同步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行政府责任清单,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问责机制。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进一步做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公开。除涉密事项外所有列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在行权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对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完成时限、承办主体逐环节、逐岗位实现网上实时全程监察监控。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明确并对外公布相关裁量标准。坚持行政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审批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应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对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保留时间为5年,期满方可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定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撤下并作出说明。
四、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围绕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梳理行政机关职权事项和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公布廉政风险防控内容、等级、责任和措施,强化对涉及机关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内部权力运行监管和公开力度,堵塞制度漏洞。大力推进部门业务专网与省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的对接与融合,主动接受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原则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组织人事方面,重点公开干部任免及调整、奖励惩罚、因公出国(境)、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公开本单位财务审批制度及管理办法、预决算执行、“三公”经费使用、专项经费及大额资金使用、差旅费报销办法及开支等信息;在工程建设方面,重点公开基建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及决算等信息;在行政事务和公用物资管理方面,重点公开国有资产处置、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办公设备和物品购置、职工住房补贴、节能降耗等信息。对干部职工关注事项,要增强公开力度,做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透明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五、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报送。根据政务公开内容,凡涉及到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将电子档报送局办公室公开。二是严格公开程序。所有文件需在签发稿上注明公开范围,并按照发文程序由局领导进行审批签发,办公室将依据签发稿上所标注的公开范围,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公示。三是建立健全解读回应机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部门出台的重要文件,应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解读,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同步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对涉及本部门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法定程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关切,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四是强化责任。对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公开不当、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