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管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网址:http://cgzfj.de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0-11   来源:市城管局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德阳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我局起草了《德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111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1367065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局(旌阳区庐山南路三段10号)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1011

 

    (联系人:老师,电话:18783848593

 

 

 

 

附件

 

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广市花市树,推动城市品质提升,打造美丽宜居德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中心城区,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造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积极推动城市“口袋公园”建设和“破墙透绿、增花筑景”行动,大力推广市花市树,深入推进“园林细胞”创建。

第七条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工作,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树木花草和绿地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园林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市绿道万人拥有长度、城市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德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安全间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二者的关系,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设计资质证书。

(二)规划区内附属绿地工程应与各项工程同步,且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四)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步进行,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下一个栽植季节完成。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按差欠绿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开发住宅区等各种修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绿化设施,园林绿化所需资金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5%,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各单位办公和居住区、居民小区尚有空地内应开展“见缝插绿、留白增绿”,不得闲置和荒空。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绿地维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每年的城市园林维护费支出不低于当年城市维护费总额的12%。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专用绿地,自办的公园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已被占用的绿地,应限期退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临时占用绿地内的苗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植、修剪和砍伐,占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当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异地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监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需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应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绿化损失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  德阳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德阳市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管护标准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权属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对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城市道路两旁树木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经树权单位同意后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等安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于三日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权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

(二)不得在树上钉钉子、栓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栓系牲畜。

(三)不得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等。

(四)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圈围树木。

第三十条  凡调运花木及种子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植物检疫,合格者方可调运。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包卫生、包秩序、包文明、包绿化、包安全),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绿化权属单位是指拥有辖区范围内的绿化管护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含居住小区)、苗圃(含草圃、花圃)或公共设施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城管局网站管理维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