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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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网址:http://cgzfj.de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6-21   来源:市城管局   点击量:

局属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我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三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6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

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

3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7项

4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

5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0项

6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2项

7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4项

8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8项

9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9项

1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0项

11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1项

1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2项

1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项

14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项

15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项

16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71项

17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79项

18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1项

19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7项

20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11项

21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15项

22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48项

23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61项

2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68项

25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72项

26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32项

27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37项

28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48项

29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67项

30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70项

31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71项

3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规定时间内补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2项

33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规定时间内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3项

34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或能恢复设施、场所原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4项

35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5项

36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少量丢弃、遗撒(10平方米以内,100公斤以内),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7项

37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8项

3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0项

39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9项

40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5项

41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6项

42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7项

43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9项

44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301项

45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31项

46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32项

47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仅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权)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1项

2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5项

3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6项

4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7项

5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8项

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9项

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0项

8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1项

9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4项

1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5项

11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7项

12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8项

13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9项

1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0项

15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5项

16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6项

17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297项

18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标准第301项

19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3项

20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64项

21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0项

2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1项

23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2项

24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80项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项

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5项

3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1项

4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5项

5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3项

6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2.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1项

7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项目造价0.5%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64项

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07项

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13项

10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16项

11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21项

12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34项

13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50项

14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逾期不改正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64项

15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66项

16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67项

17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1项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且限期内改正,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4项

19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且受纳少量(1000公斤内)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害垃圾的,在规定限期改正,处警告;不予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警告,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5项

2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且有轻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建筑垃圾在500公斤内,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6项

21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且有轻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建筑垃圾在100公斤内,处警告,处1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7项

22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且有轻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少量丢弃、遗撒(1次或10平方米内或100公斤以内)建筑垃圾,主动清除,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8项

2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79项

24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少量处置、超出核准范围(1000公斤内)限期改正的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0项

25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少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100公斤内)限期改正,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1项

26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经一次催告不缴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2项

27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配套设备少或不达标在5%以内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3项

28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改正,不予纠正或设施、场所不能恢复原貌的,处10000-5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4项

29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少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1次,1平方米内,10公斤以内)限期未改正,对单位处5000-30000元罚款,个人处50-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5项

3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少量丢弃、遗撒(10平方米以内,100公斤以内),责令改正不予改正,处5000-3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7项

31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未清扫达100平方米的,未收集、运输或未在指定地点处理达100公斤的,罚款5000元,每增10平方米或10公斤加罚1000元,不超过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8项

32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9项

3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1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0项

34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5项

35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处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6项

36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处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7项

37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9项

38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01项

39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50000-200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31项

40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10000-3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32项

41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在指定的期限内积极治理的,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37项

42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47项

43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3项

44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20000-5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64项

45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2000-6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0项

46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10000-3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1项

47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从轻情形的,处2000-8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2项

48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10000-5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九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8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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