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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网址:http://cgzfj.de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04-09   来源:德阳市城管局   点击量: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与适用

 

第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

(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明示、指使、利诱、胁迫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从轻处罚标准范围内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从重处罚标准范围内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权重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的“适用情形”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了裁量档次的,优先适用该标准确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在已确定的裁量档次中,具有从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行政处罚建议中,说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集体合议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拟处重大行政处罚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提交集体合议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把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情况作为审核的内容之一。

办案机构对其建议的行政处罚档次和处罚标准情形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工作机构机构在案卷审核时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工作机构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定同时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报市局执法监督科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doc

2.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征收、其他权力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