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店牌设置备案
(一)法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4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申请条件
1.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装店招店牌实景效果图、安装详图(一式5份)及施工安装企业承诺书。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城市广告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店招店牌设置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资料预审和现场勘验)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3.城市广告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店招店牌设计方案效果图和安装祥图。
注:以上复印件材料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四)办理程序
1.事前指导服务、受理阶段:
(1)申请人到德阳市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领取《服务指南》和申请表,或登陆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dyzw.gov.cn查询申办所需材料;
(2)申请人准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全套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提出事前指导服务申请;
(3)窗口接件后,对预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窗口受理;对预审资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并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4)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其他理由不予受理的,窗口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2.办理、审批、发证(发件)阶段:
(1)窗口受理预审合格、现场勘验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后,现场即办,发件。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窗口作出不予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备案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七)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话:(0838)2311555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窗口:
(0838)2534008、2534018
局综合管理科:0838-253602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dyzw.gov.cn
邮件地址:dyzw@dy-public.sc.cninfo.net
(八)行政复议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电话:0838-2305511、2205399;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